商丘曝光一批事故、醉驾案例 虞城涉及多起
信息来源:网易河南站 时间:2018/12/27 7:59:00 阅览:261人次
(原标题:商丘曝光一批事故、醉驾及全市交通事故多发路段!虞城涉及多起!)
【曝光台】商丘曝光一批事故案例
【事故案例一】
2018年12月4日18时38分许,段某某驾驶豫NC84**号大型普通客车,沿睢县城关镇睢州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顺达汽修门口路段时,对面出现一开远光灯车辆,影响到客车驾驶员视线,看不清周围路况,致使客车偏离主路,与步行的庞某某、李某某发生相撞,庞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某受伤。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事故案例二】
2018年10月22日,永城市一中年男子醉酒后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超速行驶直接撞上路边停放的货车尾部,当场死亡,引发悲剧。
经永城交警调查,从事空调维修的秦某中午自饮近一斤白酒。醉意朦胧的秦某不听别人劝阻,硬是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上路。当日,15时10分许,秦某驾车行驶到327省道永城境内米庄路段时,双眼被酒精麻醉,直接撞向路边停放的货车尾部。经血液检测,事故发生时,秦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423.99毫克/100毫升,属严重醉酒状态。秦某为醉酒驾驶付出了生命代价。
【事故案例三】
2018年5月30日18时许,李军涛(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九里山乡人)驾驶豫H2N235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侯饭线由东向西行驶至86KM+100M处,在超车时驶入道路左侧,与相对方向行驶郭尽才(虞城县谷熟镇人)驾驶的电动两轮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郭尽才受伤,后郭尽才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构成重大交通事故。
经查证认定:李军涛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驶入道路左侧,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案例四】
2018年11月05日19时许,虞城县芒种桥乡李迎莉驾驶豫N8955W号小型轿车沿道路由南向北左转弯行驶至侯饭线芒种桥街上时,与沿侯饭线由西向东行驶虞城县店集乡李印庄驾驶的电动两轮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李印庄受伤,构成交通事故。
经查证认定,李迎莉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左转弯进入道路时,未让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其行为违反《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案例五】
2018年6月6日6时5分许虞城县杜集镇王家威驾驶N82H18号轻型普通货车沿田界线由北向南行驶至田界线44KM+600M时,将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王善军撞死,构成重大交通事故。2018年12月03日09时50分许,李某驾驶豫NM****号小型轿车沿柘城县迎宾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迎宾大道与未来大道交叉路口北侧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马路郭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郭某受伤及双方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李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李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郭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郭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案例六】
2018年10月27日17时许,王某未取得机动车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时风”牌机动三轮车在柘城县老王集村东街由西向东逆向行驶时与未有监护人看管的行人王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王某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王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王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案例七】
2018年12月03日09时许,霍林驾驶豫NRJ662号车沿建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长江路丁字路口左转弯入长江路时,与沿长江路由南向北由杨丽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使电动三轮车驾驶人杨丽、及电动三轮车乘车人苗思凤受伤住院治疗,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曝光台】商丘曝光12月份醉驾经典案例
【案例一】
2018年11月29日21时许,商丘市交警支队一大队民警在商丘市梁园区凯旋路与八一路口交叉查处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当晚21时40分许女驾驶员郭某某驾驶无号牌“瑞驰兄弟”牌电动四轮车沿凯旋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凯旋路与八一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血液酒精测试,郭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0.118mg/100ml。后经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红华驾驶的无号牌“瑞驰兄弟”牌四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类——纯电动汽车。故驾驶员郭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案例二】
2018年12月11日16时许,接群众报警称,梁园区刘口乡当店王村村委会北面的广场内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随后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大队民警赶到现场。经事故大队民警调查取证。得知,2108年12月11日15时许,刘口乡当店王村村委会北面的广场内孙某某驾驶N1***5号白色海马牌轿车倒车时于途径的施军韦发生纠纷,后对驾驶员孙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检测,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52.569mg/100ml,其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案例三】
2018年12月15日21时许,商丘市交警支队一大队民警在商丘市梁园区310国道农贸市场南门查处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当晚22时许,邵某驾驶豫N5***A号黑色本田牌小型轿车沿310国道由东往西行驶至农贸市场南门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血液酒精含量测试,驾驶员邵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1.514mg/100ml,其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案例四】
2018年12月19日21时30分许,接群众报警称,在商丘市梁园区双李路曹楼村附近,发生一起两辆三轮车与小轿车相碰无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其中轿车司机涉嫌酒驾。随后,民警及时赶到现场后,双方当事人已经在李庄派出所,民警了解后发现,这是一起两辆农用三轮车发生追尾事故,且双方已经自行协商。但是轿车司机路过现场时,用过激言语无故刺激三轮车驾驶员,轿车并未与三轮车发生接触。经调取沿路监控,豫N8***2号机动车驾驶员曹某某涉嫌酒后驾驶。后经血液酒精测试,驾驶员曹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2.911mg/100ml,其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案例五】
2018年12月02日19时30分许,交警支队二大队坞墙中队中队长刘辉带领执勤人员在李口镇062县道于三庄路段处执勤巡逻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豫NSY170黑色吉利牌小型轿车,沿睢阳区062县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李口镇于三庄北300米附近时,执勤民警在对其进行盘查时发现,车辆驾驶人马某某(男,身份证号:4114031989****7578)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带回大队做进一步处理,后经血样中的酒精含量检测驾驶员马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226.91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例六】
2018年12月04日23时10分许,交警支队二大队开发区中队中队长陈峰带领执勤人员在南京路与睢阳大道处执勤巡逻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豫NB075B灰色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睢阳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南京路与睢阳大道交叉口南100米处时,执勤民警在对其进行盘查时发现,车辆驾驶人刘某(男,身份证号:4123221981****2117)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带回大队做进一步处理,后经血样中的酒精含量检测驾驶员刘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56.14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例七】
2018年12月14日21时45分许,交警支队二大队开发区中队中队长陈峰带领执勤人员在南京路与睢阳大道处执勤巡逻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豫N6926H白色斯柯达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睢阳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南京路与睢阳大道交叉口南100米处时,执勤民警在对其进行盘查时发现,车辆驾驶人崔某某(男,身份证号:4123011979****0014)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带回大队做进一步处理,后经血样中的酒精含量检测驾驶员崔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202.96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例八】
2018年12月12日22时24分,河南省虞城县城郊乡居民张磊驾驶一辆号牌为豫NSB227黑色两轮脚踏板摩托车由南向北驶至虞城县城郊乡汉江路北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获静脉血液检测张磊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6.179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九】
2018年12月14日01时11分,山东省阳谷县定水镇前泓村居民房仁义驾驶一辆号牌为豫RKP155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河南省虞城县城关镇人民路与惠民路交叉路口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获静脉血液检测房仁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9.98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十】
2018年12月13日23时54分,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货站北街1号居民翟云鹏驾驶一辆号牌为豫AM09N3银色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河南省虞城县城关镇东环路与化工路交叉路口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获静脉血液检测翟云鹏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3.67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十一】
2018年12月8日23时50分,河南省虞城县稍岗乡居民杨迪驾驶一辆号牌为豫N1926G小型大众牌轿车由西向东驶至虞城县城关镇胜利路西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获静脉血液检测杨迪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0.947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十二】
2018年12月13日21时33分,山东省平邑县保太镇西埠阴村居民王君驾驶一辆号牌为鲁QE929K灰色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河南省虞城县城郊乡由南向北行驶至至诚六路与木兰大道交叉路口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获静脉血液检测王君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3.449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十三】
2018年12月8日02时38分商丘市睢阳区郭村镇李文良酒后驾驶白色的起亚牌小型普通轿车,从嵩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胜利路西段时,被执勤的交警检查到的,经酒精测试,酒精含量为223.90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涉嫌危险驾驶案罪。
【案例十四】
2018年12月17日21时45分许,柘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携带单警装备、佩戴执法记录仪在柘城县执勤巡逻,郑某饮酒后驾驶豫******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北关大街与华景路交叉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鉴定郑某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58.460mg/100ml.属于危险驾驶!
【案例十五】
2018年12月17日00时23分,安徽省利辛县张村镇柳东社区居民金某(身份证号码:4127221970****2010)饮酒后驾驶皖S*****北汽小型轿车沿S214省道由东往西行驶至柘城县张桥乡张集村,被柘城县公安局张桥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金某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216.292mg/100ml.属于危险驾驶!
【案例十六】
2018年12月15日23时17分许,柘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携带单警装备、佩戴执法记录仪在柘城县执勤巡逻,张某饮酒后驾驶京N*****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湖东路鼎兴坊饭店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鉴定张某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09.669mg/100ml.属于危险驾驶!
【案例十七】
2018年12月12日21时09分,交警大队民警携带单警装备、配备执法记录仪在柘城县惠济乡执勤巡逻,巡逻至柘城县惠济乡褚楼村时,褚某饮酒后驾驶豫NV****号小型轿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鉴定褚某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312.434mg/100ml.属于危险驾驶!
【案例十八】
2018年12月11日16时46分,柘城县交警大队民警携带单警装备和佩戴执法记录仪,在河南省柘城县大仵乡巡逻时,发现闫某酒后驾驶一辆豫M*****号面包车,行驶至河南省柘城县大仵乡003乡道西马堂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闫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3.918mg/100ml.属于危险驾驶!
【案例十九】
2018年12月04日23时许,河南省柘城县邵元乡居民卢某饮酒后驾驶豫P*****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柘城县城关镇文庙街南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卢某静脉血液送至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鉴定。卢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9.369mg/100mL.属于危险驾驶!
【案例二十】
2018年12月06日15时52分许,河南省柘城县洪恩乡洪恩村居民李某饮酒后驾驶豫N*****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柘城县洪恩乡齐大庄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李某静脉血液送至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鉴定。李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85.484mg/100mL.属于危险驾驶!
【案例二十一】
2018年12月04日23时许,河南省柘城县邵元乡号居民卢某饮酒后驾驶豫P*****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柘城县城关镇文庙街南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卢某静脉血液送至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鉴定。卢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9.369mg/100mL.属于危险驾驶!
【案例二十二】
2018年12月05日00时许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居民王某饮酒后驾驶豫C*****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柘城县工业大道与广州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王某静脉血液送至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鉴定。王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8.062mg/100mL.属于危险驾驶!
【案例二十三】
2018年12月03日12时40分徐某某酒后驾驶豫NBZ6**号轿车行驶至河南省睢县富民路与锦绣大道交叉口发生交通事故,被出警民警当场查获,经当场酒精呼气式测试机测试,徐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321.5mg/100ml,遂带回大队做进一步询问,后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徐某某的送检血样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67.3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
【案例二十四】
2018年12月05日19时00分睢县河堤乡梁庄村村民付某某酒后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在睢县省道S214河堤乡河堤村路口发生事故,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为100mg/100ml,后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为296.9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
【案例二十五】
2018年12月10日19时50分许,河南省睢县孙聚寨乡后芦洼村村民卢某某酒后驾驶豫NF99**号轿车行驶至睢县城郊乡中心大街路段金汤爆肚饭店门口时发生交通事故,被出警的民警当场查获,后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卢博文的送检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80.2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
【案例二十六】
2018年12月11日15时14分,余某某酒后驾驶爱德福牌电动三轮轿车行驶至河南省睢县白庙乡聂庄村路口时,被睢县公安局当场查获,经当场酒精呼气测试机测试,余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5.2mg/100ml,遂带回大队做进一步询问,后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余某某送检的血液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56.2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
【案例二十七】
2018年12月11日21时00分 ,河南省睢县城郊乡黄庄村王某某酒后驾驶无牌号长城牌铲车,在睢县城郊乡黄庄村路段撞毁路边的电线杆后被查获,遂被带至睢县中医院抽血送检,后经天津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7.7mg/100ml,涉嫌发生危险驾驶罪。

本文来源:商丘交通支队
责任编辑:王会斗_HN022
【曝光台】商丘曝光一批事故案例
【事故案例一】
2018年12月4日18时38分许,段某某驾驶豫NC84**号大型普通客车,沿睢县城关镇睢州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顺达汽修门口路段时,对面出现一开远光灯车辆,影响到客车驾驶员视线,看不清周围路况,致使客车偏离主路,与步行的庞某某、李某某发生相撞,庞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某受伤。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事故案例二】
2018年10月22日,永城市一中年男子醉酒后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超速行驶直接撞上路边停放的货车尾部,当场死亡,引发悲剧。
经永城交警调查,从事空调维修的秦某中午自饮近一斤白酒。醉意朦胧的秦某不听别人劝阻,硬是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上路。当日,15时10分许,秦某驾车行驶到327省道永城境内米庄路段时,双眼被酒精麻醉,直接撞向路边停放的货车尾部。经血液检测,事故发生时,秦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423.99毫克/100毫升,属严重醉酒状态。秦某为醉酒驾驶付出了生命代价。
【事故案例三】
2018年5月30日18时许,李军涛(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九里山乡人)驾驶豫H2N235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侯饭线由东向西行驶至86KM+100M处,在超车时驶入道路左侧,与相对方向行驶郭尽才(虞城县谷熟镇人)驾驶的电动两轮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郭尽才受伤,后郭尽才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构成重大交通事故。
经查证认定:李军涛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驶入道路左侧,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案例四】
2018年11月05日19时许,虞城县芒种桥乡李迎莉驾驶豫N8955W号小型轿车沿道路由南向北左转弯行驶至侯饭线芒种桥街上时,与沿侯饭线由西向东行驶虞城县店集乡李印庄驾驶的电动两轮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李印庄受伤,构成交通事故。
经查证认定,李迎莉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左转弯进入道路时,未让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其行为违反《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案例五】
2018年6月6日6时5分许虞城县杜集镇王家威驾驶N82H18号轻型普通货车沿田界线由北向南行驶至田界线44KM+600M时,将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王善军撞死,构成重大交通事故。2018年12月03日09时50分许,李某驾驶豫NM****号小型轿车沿柘城县迎宾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迎宾大道与未来大道交叉路口北侧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马路郭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郭某受伤及双方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李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李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郭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郭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案例六】
2018年10月27日17时许,王某未取得机动车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时风”牌机动三轮车在柘城县老王集村东街由西向东逆向行驶时与未有监护人看管的行人王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王某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王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王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案例七】
2018年12月03日09时许,霍林驾驶豫NRJ662号车沿建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长江路丁字路口左转弯入长江路时,与沿长江路由南向北由杨丽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使电动三轮车驾驶人杨丽、及电动三轮车乘车人苗思凤受伤住院治疗,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曝光台】商丘曝光12月份醉驾经典案例
【案例一】
2018年11月29日21时许,商丘市交警支队一大队民警在商丘市梁园区凯旋路与八一路口交叉查处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当晚21时40分许女驾驶员郭某某驾驶无号牌“瑞驰兄弟”牌电动四轮车沿凯旋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凯旋路与八一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血液酒精测试,郭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0.118mg/100ml。后经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红华驾驶的无号牌“瑞驰兄弟”牌四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类——纯电动汽车。故驾驶员郭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案例二】
2018年12月11日16时许,接群众报警称,梁园区刘口乡当店王村村委会北面的广场内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随后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大队民警赶到现场。经事故大队民警调查取证。得知,2108年12月11日15时许,刘口乡当店王村村委会北面的广场内孙某某驾驶N1***5号白色海马牌轿车倒车时于途径的施军韦发生纠纷,后对驾驶员孙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检测,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52.569mg/100ml,其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案例三】
2018年12月15日21时许,商丘市交警支队一大队民警在商丘市梁园区310国道农贸市场南门查处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当晚22时许,邵某驾驶豫N5***A号黑色本田牌小型轿车沿310国道由东往西行驶至农贸市场南门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血液酒精含量测试,驾驶员邵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1.514mg/100ml,其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案例四】
2018年12月19日21时30分许,接群众报警称,在商丘市梁园区双李路曹楼村附近,发生一起两辆三轮车与小轿车相碰无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其中轿车司机涉嫌酒驾。随后,民警及时赶到现场后,双方当事人已经在李庄派出所,民警了解后发现,这是一起两辆农用三轮车发生追尾事故,且双方已经自行协商。但是轿车司机路过现场时,用过激言语无故刺激三轮车驾驶员,轿车并未与三轮车发生接触。经调取沿路监控,豫N8***2号机动车驾驶员曹某某涉嫌酒后驾驶。后经血液酒精测试,驾驶员曹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2.911mg/100ml,其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案例五】
2018年12月02日19时30分许,交警支队二大队坞墙中队中队长刘辉带领执勤人员在李口镇062县道于三庄路段处执勤巡逻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豫NSY170黑色吉利牌小型轿车,沿睢阳区062县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李口镇于三庄北300米附近时,执勤民警在对其进行盘查时发现,车辆驾驶人马某某(男,身份证号:4114031989****7578)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带回大队做进一步处理,后经血样中的酒精含量检测驾驶员马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226.91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例六】
2018年12月04日23时10分许,交警支队二大队开发区中队中队长陈峰带领执勤人员在南京路与睢阳大道处执勤巡逻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豫NB075B灰色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睢阳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南京路与睢阳大道交叉口南100米处时,执勤民警在对其进行盘查时发现,车辆驾驶人刘某(男,身份证号:4123221981****2117)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带回大队做进一步处理,后经血样中的酒精含量检测驾驶员刘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56.14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例七】
2018年12月14日21时45分许,交警支队二大队开发区中队中队长陈峰带领执勤人员在南京路与睢阳大道处执勤巡逻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豫N6926H白色斯柯达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睢阳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南京路与睢阳大道交叉口南100米处时,执勤民警在对其进行盘查时发现,车辆驾驶人崔某某(男,身份证号:4123011979****0014)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带回大队做进一步处理,后经血样中的酒精含量检测驾驶员崔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202.96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例八】
2018年12月12日22时24分,河南省虞城县城郊乡居民张磊驾驶一辆号牌为豫NSB227黑色两轮脚踏板摩托车由南向北驶至虞城县城郊乡汉江路北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获静脉血液检测张磊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6.179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九】
2018年12月14日01时11分,山东省阳谷县定水镇前泓村居民房仁义驾驶一辆号牌为豫RKP155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河南省虞城县城关镇人民路与惠民路交叉路口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获静脉血液检测房仁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9.98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十】
2018年12月13日23时54分,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货站北街1号居民翟云鹏驾驶一辆号牌为豫AM09N3银色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河南省虞城县城关镇东环路与化工路交叉路口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获静脉血液检测翟云鹏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3.67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十一】
2018年12月8日23时50分,河南省虞城县稍岗乡居民杨迪驾驶一辆号牌为豫N1926G小型大众牌轿车由西向东驶至虞城县城关镇胜利路西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获静脉血液检测杨迪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0.947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十二】
2018年12月13日21时33分,山东省平邑县保太镇西埠阴村居民王君驾驶一辆号牌为鲁QE929K灰色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河南省虞城县城郊乡由南向北行驶至至诚六路与木兰大道交叉路口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获静脉血液检测王君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3.449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十三】
2018年12月8日02时38分商丘市睢阳区郭村镇李文良酒后驾驶白色的起亚牌小型普通轿车,从嵩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胜利路西段时,被执勤的交警检查到的,经酒精测试,酒精含量为223.90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涉嫌危险驾驶案罪。
【案例十四】
2018年12月17日21时45分许,柘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携带单警装备、佩戴执法记录仪在柘城县执勤巡逻,郑某饮酒后驾驶豫******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北关大街与华景路交叉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鉴定郑某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58.460mg/100ml.属于危险驾驶!
【案例十五】
2018年12月17日00时23分,安徽省利辛县张村镇柳东社区居民金某(身份证号码:4127221970****2010)饮酒后驾驶皖S*****北汽小型轿车沿S214省道由东往西行驶至柘城县张桥乡张集村,被柘城县公安局张桥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金某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216.292mg/100ml.属于危险驾驶!
【案例十六】
2018年12月15日23时17分许,柘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携带单警装备、佩戴执法记录仪在柘城县执勤巡逻,张某饮酒后驾驶京N*****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湖东路鼎兴坊饭店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鉴定张某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09.669mg/100ml.属于危险驾驶!
【案例十七】
2018年12月12日21时09分,交警大队民警携带单警装备、配备执法记录仪在柘城县惠济乡执勤巡逻,巡逻至柘城县惠济乡褚楼村时,褚某饮酒后驾驶豫NV****号小型轿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鉴定褚某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312.434mg/100ml.属于危险驾驶!
【案例十八】
2018年12月11日16时46分,柘城县交警大队民警携带单警装备和佩戴执法记录仪,在河南省柘城县大仵乡巡逻时,发现闫某酒后驾驶一辆豫M*****号面包车,行驶至河南省柘城县大仵乡003乡道西马堂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闫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3.918mg/100ml.属于危险驾驶!
【案例十九】
2018年12月04日23时许,河南省柘城县邵元乡居民卢某饮酒后驾驶豫P*****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柘城县城关镇文庙街南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卢某静脉血液送至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鉴定。卢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9.369mg/100mL.属于危险驾驶!
【案例二十】
2018年12月06日15时52分许,河南省柘城县洪恩乡洪恩村居民李某饮酒后驾驶豫N*****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柘城县洪恩乡齐大庄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李某静脉血液送至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鉴定。李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85.484mg/100mL.属于危险驾驶!
【案例二十一】
2018年12月04日23时许,河南省柘城县邵元乡号居民卢某饮酒后驾驶豫P*****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柘城县城关镇文庙街南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卢某静脉血液送至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鉴定。卢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9.369mg/100mL.属于危险驾驶!
【案例二十二】
2018年12月05日00时许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居民王某饮酒后驾驶豫C*****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柘城县工业大道与广州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王某静脉血液送至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鉴定。王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8.062mg/100mL.属于危险驾驶!
【案例二十三】
2018年12月03日12时40分徐某某酒后驾驶豫NBZ6**号轿车行驶至河南省睢县富民路与锦绣大道交叉口发生交通事故,被出警民警当场查获,经当场酒精呼气式测试机测试,徐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321.5mg/100ml,遂带回大队做进一步询问,后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徐某某的送检血样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67.3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
【案例二十四】
2018年12月05日19时00分睢县河堤乡梁庄村村民付某某酒后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在睢县省道S214河堤乡河堤村路口发生事故,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为100mg/100ml,后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为296.9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
【案例二十五】
2018年12月10日19时50分许,河南省睢县孙聚寨乡后芦洼村村民卢某某酒后驾驶豫NF99**号轿车行驶至睢县城郊乡中心大街路段金汤爆肚饭店门口时发生交通事故,被出警的民警当场查获,后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卢博文的送检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80.2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
【案例二十六】
2018年12月11日15时14分,余某某酒后驾驶爱德福牌电动三轮轿车行驶至河南省睢县白庙乡聂庄村路口时,被睢县公安局当场查获,经当场酒精呼气测试机测试,余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5.2mg/100ml,遂带回大队做进一步询问,后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余某某送检的血液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56.2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
【案例二十七】
2018年12月11日21时00分 ,河南省睢县城郊乡黄庄村王某某酒后驾驶无牌号长城牌铲车,在睢县城郊乡黄庄村路段撞毁路边的电线杆后被查获,遂被带至睢县中医院抽血送检,后经天津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7.7mg/100ml,涉嫌发生危险驾驶罪。

本文来源:商丘交通支队
责任编辑:王会斗_HN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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