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数字报-电子版-PDF版
信息来源:大众日报 时间:2019/1/11 15:12:00 阅览:459人次
尹强:本院受理原告潍坊荣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晓培、尹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 0725 民初121 号民事上诉状,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昌乐县人民法院
于小群、崔华:本院受理原告赵黎红诉被告于小群、崔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 0725 民初 1909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张优良、田敬霞:本院受理原告刘爱萍诉被告张优良、田敬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 0725 民初2851 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赵伟:本院受理原告郭永鑫诉被告赵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 9时 30 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机关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昌乐县人民法院
张仕科:本院受理原告张德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725 民初 1435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宋丹丹、郭海军:本院受理宋嘉、吴栋梁起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 0785 民初1677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马江山:我院受理的原告欧春雷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进入执行阶段,本院拟对你名下的位于高密市醴泉街道顺河路(东)2059 号6幢4 单元501室进行评估。本院定于 2019 年 3 月14 日上午 8时 30分在我院拍卖大厅,依《司法评估机构名册》选择专业评估机构。并定于2019年 3 月 22 日对评估财产进行现场勘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到高密市人民法院技术室领取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评估机构确认书及现场勘验通知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
高密市人民法院
朱欣、张庆新:本院受理焦枢垦诉你与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次日起满 60 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限后 15 日和30 日内,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 9:00 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高密市人民法院
潘洪堂:本院受理原告聂传言、李文涛起诉你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785 民初 4197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高密市明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汪波、邱凯:本院受理原告张汝钦与被告汪波、邱凯、高密市明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高密市亿升纺织有限公司、高密市华鲁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 0785 民初 53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山东天海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审原告刘培玉与原审被告高密市国土资源局、原审第三人高密市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天海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他项权行政登记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即视为送达。
高密市人民法院
胡顺朋:本院受理原告临沂鼎通运输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 1302 民初 2619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兰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徐秀梅:本院受理原告临沂华府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徐秀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 1302 民初 1105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吴建军:本院受理原告临沂华府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建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 1302 民初 132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于明(370611198608291136)、烟台市福山区海清运业有限公司 (913706117871560240):本院受理的原告潘国义与你们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一、被告于明、被告烟台市福山区海清运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 37550.58 元。二、驳回原告潘国义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238 元,由原告潘国义负担 430元,由被告于明、被告烟台市福山区海清运业有限公司负担 808 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 0691民初 756 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卢咏虨(身份号码:239005197003022534)、烟台川久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8)鲁 0691 执恢 143号申请执行人烟台正海典当有限公司与卢咏虨、烟台川久商贸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691 执恢143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卢咏虨名下位于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 137号 2 号楼 3101号房地产一套(证号为烟房权证芝字第 324355号,建筑面积 93.17 平方米)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刘娜所有。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 137 号 2 号楼 3101 号房地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刘娜时起转移。同时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 0691 执恢 143 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卢咏虨名下位于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37号 2 号楼 3105 号房产一套(证号为烟房权证芝字第 324351 号,建筑面积 93.57 平方米)的所有权归买受人王代弟所有。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37 号2 号楼3105 号房地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王代弟时起转移。同时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 0691 执恢143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卢咏虨 名下位于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37 号2 号楼 3106 号房产一套(证号为烟房权证芝字第 324354 号,建筑面积 71.38平方米)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孙世宝所有。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 137号 2 号楼 3106 号房地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孙世宝时起转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卢咏虨(身份号码:239005197003022534)、烟台川久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8)鲁 0691 执恢 144号申请执行人烟台正海典当有限公司与卢咏虨、烟台川久商贸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691 执恢144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卢咏虨名下位于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 137号 2 号楼 2506号房地产一套(证号:烟房权证芝字第 324906 号,建筑面积:71.38 平方米)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岳伟所有,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 137 号 2 号楼 2506 号房地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岳伟时起转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伟强:本院受理原告杨莉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利津县人民法院
孟凡稳、郭成峰:本院受理马世勇、孙美月、吕淑慧、徐杰、张海春、于帅帅、王兴、张崇新上诉高唐绿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徐磊、郭艳丽与你们做为原审被告。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吴福贵、山东省阳谷县农业机械总公司:本院受理郑纪尚上诉丁祖涛与你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 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赵延军:本院受理张峰上诉蒋家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马汝东: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 0403 民初 2120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马倩倩: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 0403 民初 2121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安增秀: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 0403 民初 2122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枣庄市中瑞贸易有限公司、胡峰、高晶、郝存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薛城支行诉被告枣庄市中瑞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安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胡峰、高晶、郝存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山东安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崔兆金 黄飞:本院受理原告枣庄嘉禾盛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 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杜兆普、刘纷:本院受理的原告付强、戚成刚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 0403 民初 2656 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枣庄高新区宏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张延俊:本院受理原告侯晋钊诉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枣庄金天鸿基置业有限公司 枣庄市薛城区大辛庄加油站 枣庄市薛城区永福中心加油站 黄友才 黄恒 燕向侠:本院受理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日上午 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温传浩:本院受理原告林明明与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和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沙沟中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枣庄高新区宏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张延俊:本院受理原告孙秀伟诉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朱广爱:本院受理原告姚存营与被告朱广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 0403 民初 335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李文龙、张洁:关于申请执行人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福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山东产权交易中心鲁南分中心作出的鲁南网拍【 2018】293 号司法询价报告书一份,[你们位于枣庄市市中区光明路广场花园 1号楼楼下北数第一间的房产(1 号门市)(证号为:枣房权证枣字第 00338506 号)的评估价格为:¥ 426.3万元]及本院作出的(2017)鲁 0403 执 511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你们上述评估资产)。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及执行裁定书有异议,可在公告期满后 10 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具体拍卖日期详见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公告。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朱昌显: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 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薛城区好客餐厅 枣庄金天鸿基置业有限公司黄友才 黄孝臣 黄恒 燕向侠 孙中秀:本院受理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汇惠餐厅 枣庄金天鸿基置业有限公司 黄友才 黄孝臣 黄恒 燕向侠 孙中秀:本院受理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枣庄市永盛商贸有限公司、枣庄鑫浩商贸有限公司、许滨、殷翠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薛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枣庄市永盛商贸有限公司、枣庄鑫浩商贸有限公司、许滨、殷翠香、赵士刚、崔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岛亿丰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请求将青岛亿丰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审查,申请人青岛亿丰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变更申请人青岛亿丰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公告向你们单位送达本院(2018)鲁0403 执恢 223 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枣庄恒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枣庄金天鸿基置业有限公司 黄友才 黄孝臣 黄恒 燕向侠 孙中秀 刘静:本院受理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枣庄市盈润化工有限公司 枣庄天瑞矿山设备有限公司 种发军 孙景霞 曹锋:本院受理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日上午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枣庄晟朝商贸有限公司 枣庄市奚仲商贸有限公司 孟军志 殷允弟 种发勇 朱红梅 种法旭刘娜:本院受理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山东三义贸易有限公司 枣庄泰鑫化工原料有限公司 彭远峰 徐士伟 徐继宝 马晓霞 殷昭钰 孙学玲:本院受理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黄友才 燕向侠 枣庄市薛城区大辛庄加油站枣庄市薛城区永福中心加油站:本院受理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黄友才 张昊 黄恒 黄旭 枣庄华浩建材有限公司 枣庄金天鸿基置业有限公司 燕向侠:本院受理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黄友才 燕向侠 黄恒 枣庄金天鸿基置业有限公司 枣庄市薛城区大辛庄加油站:本院受理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黄友才 孙浩 燕向侠 黄恒 岳翠 枣庄金天鸿基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30 日内。 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黄友才 种法涛 黄恒 燕向侠 王瑾 张建茹 枣庄市星雅广告有限公司 枣庄金天鸿基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杨猛 王雷 杨芳 吴昊 张依兰 王纯礼王丹丹 枣庄市猛立通用风机制造有限公司 山东衡泰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黄友才 黄孝臣 黄恒 张领建 枣庄恒昇源商贸有限公司 枣庄金天鸿基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李超群 张新文 张森 宋辉 宋著平 山东群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枣庄市海兴煤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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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珊珊 杨猛 王雷 杨芳 枣庄顺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枣庄猛立通用风机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张健:本院受理原告孙尚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十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沙沟中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曹洪燕:本院受理原告徐永昌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十四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沙沟中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贾少红、赵士林:本院受理原告赵士峰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和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沙沟中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钟宜振、姚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振峰与被执行人钟宜振、姚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经山东博莱仕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姚静购买的位于滕州市名仕豪庭 2号楼 1 单元 1903 室房屋及储藏室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确定该套房产的价值为 922600 元,储藏室的价值为 20000 元。现依法公告向你们送达山东博莱仕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博莱仕询价字(2018)第ZZ064 号司法询价报告书及本院作出的(2018)鲁 0403执恢 208 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对司法询价报告有异议,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并限你们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逾期既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对上述房产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及拍卖流标可能造成的降价损失将由你们承担。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冀现瑞:本院受理原告田建红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鲁 1726民初 723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鄄城县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1日
昌乐县人民法院
于小群、崔华:本院受理原告赵黎红诉被告于小群、崔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 0725 民初 1909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张优良、田敬霞:本院受理原告刘爱萍诉被告张优良、田敬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 0725 民初2851 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赵伟:本院受理原告郭永鑫诉被告赵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 9时 30 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机关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昌乐县人民法院
张仕科:本院受理原告张德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725 民初 1435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宋丹丹、郭海军:本院受理宋嘉、吴栋梁起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 0785 民初1677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马江山:我院受理的原告欧春雷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进入执行阶段,本院拟对你名下的位于高密市醴泉街道顺河路(东)2059 号6幢4 单元501室进行评估。本院定于 2019 年 3 月14 日上午 8时 30分在我院拍卖大厅,依《司法评估机构名册》选择专业评估机构。并定于2019年 3 月 22 日对评估财产进行现场勘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到高密市人民法院技术室领取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评估机构确认书及现场勘验通知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
高密市人民法院
朱欣、张庆新:本院受理焦枢垦诉你与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次日起满 60 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限后 15 日和30 日内,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 9:00 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高密市人民法院
潘洪堂:本院受理原告聂传言、李文涛起诉你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785 民初 4197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高密市明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汪波、邱凯:本院受理原告张汝钦与被告汪波、邱凯、高密市明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高密市亿升纺织有限公司、高密市华鲁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 0785 民初 53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山东天海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审原告刘培玉与原审被告高密市国土资源局、原审第三人高密市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天海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他项权行政登记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即视为送达。
高密市人民法院
胡顺朋:本院受理原告临沂鼎通运输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 1302 民初 2619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兰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徐秀梅:本院受理原告临沂华府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徐秀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 1302 民初 1105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吴建军:本院受理原告临沂华府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建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 1302 民初 132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于明(370611198608291136)、烟台市福山区海清运业有限公司 (913706117871560240):本院受理的原告潘国义与你们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一、被告于明、被告烟台市福山区海清运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 37550.58 元。二、驳回原告潘国义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238 元,由原告潘国义负担 430元,由被告于明、被告烟台市福山区海清运业有限公司负担 808 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 0691民初 756 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卢咏虨(身份号码:239005197003022534)、烟台川久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8)鲁 0691 执恢 143号申请执行人烟台正海典当有限公司与卢咏虨、烟台川久商贸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691 执恢143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卢咏虨名下位于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 137号 2 号楼 3101号房地产一套(证号为烟房权证芝字第 324355号,建筑面积 93.17 平方米)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刘娜所有。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 137 号 2 号楼 3101 号房地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刘娜时起转移。同时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 0691 执恢 143 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卢咏虨名下位于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37号 2 号楼 3105 号房产一套(证号为烟房权证芝字第 324351 号,建筑面积 93.57 平方米)的所有权归买受人王代弟所有。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37 号2 号楼3105 号房地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王代弟时起转移。同时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 0691 执恢143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卢咏虨 名下位于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37 号2 号楼 3106 号房产一套(证号为烟房权证芝字第 324354 号,建筑面积 71.38平方米)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孙世宝所有。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 137号 2 号楼 3106 号房地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孙世宝时起转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卢咏虨(身份号码:239005197003022534)、烟台川久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8)鲁 0691 执恢 144号申请执行人烟台正海典当有限公司与卢咏虨、烟台川久商贸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691 执恢144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卢咏虨名下位于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 137号 2 号楼 2506号房地产一套(证号:烟房权证芝字第 324906 号,建筑面积:71.38 平方米)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岳伟所有,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 137 号 2 号楼 2506 号房地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岳伟时起转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伟强:本院受理原告杨莉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利津县人民法院
孟凡稳、郭成峰:本院受理马世勇、孙美月、吕淑慧、徐杰、张海春、于帅帅、王兴、张崇新上诉高唐绿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徐磊、郭艳丽与你们做为原审被告。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吴福贵、山东省阳谷县农业机械总公司:本院受理郑纪尚上诉丁祖涛与你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 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赵延军:本院受理张峰上诉蒋家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马汝东: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 0403 民初 2120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马倩倩: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 0403 民初 2121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安增秀: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 0403 民初 2122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枣庄市中瑞贸易有限公司、胡峰、高晶、郝存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薛城支行诉被告枣庄市中瑞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安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胡峰、高晶、郝存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山东安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崔兆金 黄飞:本院受理原告枣庄嘉禾盛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 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杜兆普、刘纷:本院受理的原告付强、戚成刚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 0403 民初 2656 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枣庄高新区宏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张延俊:本院受理原告侯晋钊诉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枣庄金天鸿基置业有限公司 枣庄市薛城区大辛庄加油站 枣庄市薛城区永福中心加油站 黄友才 黄恒 燕向侠:本院受理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日上午 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温传浩:本院受理原告林明明与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和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沙沟中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枣庄高新区宏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张延俊:本院受理原告孙秀伟诉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朱广爱:本院受理原告姚存营与被告朱广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 0403 民初 335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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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龙、张洁:关于申请执行人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福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山东产权交易中心鲁南分中心作出的鲁南网拍【 2018】293 号司法询价报告书一份,[你们位于枣庄市市中区光明路广场花园 1号楼楼下北数第一间的房产(1 号门市)(证号为:枣房权证枣字第 00338506 号)的评估价格为:¥ 426.3万元]及本院作出的(2017)鲁 0403 执 511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你们上述评估资产)。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及执行裁定书有异议,可在公告期满后 10 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具体拍卖日期详见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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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昌显: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 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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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城区好客餐厅 枣庄金天鸿基置业有限公司黄友才 黄孝臣 黄恒 燕向侠 孙中秀:本院受理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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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薛城区汇惠餐厅 枣庄金天鸿基置业有限公司 黄友才 黄孝臣 黄恒 燕向侠 孙中秀:本院受理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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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永盛商贸有限公司、枣庄鑫浩商贸有限公司、许滨、殷翠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薛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枣庄市永盛商贸有限公司、枣庄鑫浩商贸有限公司、许滨、殷翠香、赵士刚、崔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岛亿丰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请求将青岛亿丰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审查,申请人青岛亿丰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变更申请人青岛亿丰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公告向你们单位送达本院(2018)鲁0403 执恢 223 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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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恒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枣庄金天鸿基置业有限公司 黄友才 黄孝臣 黄恒 燕向侠 孙中秀 刘静:本院受理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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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盈润化工有限公司 枣庄天瑞矿山设备有限公司 种发军 孙景霞 曹锋:本院受理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日上午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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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晟朝商贸有限公司 枣庄市奚仲商贸有限公司 孟军志 殷允弟 种发勇 朱红梅 种法旭刘娜:本院受理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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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三义贸易有限公司 枣庄泰鑫化工原料有限公司 彭远峰 徐士伟 徐继宝 马晓霞 殷昭钰 孙学玲:本院受理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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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友才 燕向侠 枣庄市薛城区大辛庄加油站枣庄市薛城区永福中心加油站:本院受理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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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友才 张昊 黄恒 黄旭 枣庄华浩建材有限公司 枣庄金天鸿基置业有限公司 燕向侠:本院受理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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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友才 燕向侠 黄恒 枣庄金天鸿基置业有限公司 枣庄市薛城区大辛庄加油站:本院受理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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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友才 孙浩 燕向侠 黄恒 岳翠 枣庄金天鸿基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30 日内。 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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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友才 种法涛 黄恒 燕向侠 王瑾 张建茹 枣庄市星雅广告有限公司 枣庄金天鸿基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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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猛 王雷 杨芳 吴昊 张依兰 王纯礼王丹丹 枣庄市猛立通用风机制造有限公司 山东衡泰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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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友才 黄孝臣 黄恒 张领建 枣庄恒昇源商贸有限公司 枣庄金天鸿基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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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群 张新文 张森 宋辉 宋著平 山东群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枣庄市海兴煤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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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珊珊 杨猛 王雷 杨芳 枣庄顺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枣庄猛立通用风机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张健:本院受理原告孙尚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十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沙沟中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曹洪燕:本院受理原告徐永昌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十四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沙沟中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贾少红、赵士林:本院受理原告赵士峰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和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沙沟中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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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宜振、姚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振峰与被执行人钟宜振、姚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经山东博莱仕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姚静购买的位于滕州市名仕豪庭 2号楼 1 单元 1903 室房屋及储藏室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确定该套房产的价值为 922600 元,储藏室的价值为 20000 元。现依法公告向你们送达山东博莱仕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博莱仕询价字(2018)第ZZ064 号司法询价报告书及本院作出的(2018)鲁 0403执恢 208 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对司法询价报告有异议,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并限你们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逾期既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对上述房产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及拍卖流标可能造成的降价损失将由你们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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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现瑞:本院受理原告田建红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鲁 1726民初 723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鄄城县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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