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春运!阳谷交警发布春运期间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
信息来源:齐鲁网 时间:2019/1/17 19:47:00 阅览:313人次
齐鲁网聊城1月17日讯 为确保2019年春运期间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引导广大交通参与者注意出行安全,1月17日,阳谷县交警大队将2018年春运期间发生在本地的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进行曝光警示,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引以为戒、远离交通违法,自觉做到安全驾驶、文明守法出行。


案例一
2018年2月10日18时,张某驾驶鲁PY99**轻型普通货车沿省道254线自北向南行驶至167kM+450M石佛康居新城南与在路中间等候过马路的王某及其电动自行车相撞后,又与自南向北行驶于某驾驶的鲁P58**Z轿车相撞,致两车损坏,轿车乘车人郑某受伤,王某当场死亡。
事故原因分析:张某驾驶机动车违法操作、未保持安全车速的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过错及责任:张某驾驶机动车违法操作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认定张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于某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郑某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案例二
2018年2月20日19时50分,张某驾驶鲁P0*C**轿车沿张秋北环路自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将同向步行的陈某及张秋某碰倒,致陈某、张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某驾车逃逸。
事故原因分析:张某驾驶机动车机动车违法操作、未保持安全车速的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过错及责任:张某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认证张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张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案例三
2018年2月27日18时许,刘某驾驶鲁P*5***小型轿车沿省道254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72KM+100M温范庄路口时,与杨某驾驶的由西向东过马路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后,刘某驾驶的鲁P*5***小型轿车又与在路上停着的魏某驾驶的老年代步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损坏,杨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18年3月3日17时死亡。
事故原因分析:刘某驾驶机动车违法操作,未按规定让行,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过错及责任:刘某驾驶机动车违法操作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让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刘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魏某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责任编辑:杨凡、韩薇、左新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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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18年2月10日18时,张某驾驶鲁PY99**轻型普通货车沿省道254线自北向南行驶至167kM+450M石佛康居新城南与在路中间等候过马路的王某及其电动自行车相撞后,又与自南向北行驶于某驾驶的鲁P58**Z轿车相撞,致两车损坏,轿车乘车人郑某受伤,王某当场死亡。
事故原因分析:张某驾驶机动车违法操作、未保持安全车速的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过错及责任:张某驾驶机动车违法操作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认定张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于某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郑某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案例二
2018年2月20日19时50分,张某驾驶鲁P0*C**轿车沿张秋北环路自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将同向步行的陈某及张秋某碰倒,致陈某、张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某驾车逃逸。
事故原因分析:张某驾驶机动车机动车违法操作、未保持安全车速的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过错及责任:张某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认证张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张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案例三
2018年2月27日18时许,刘某驾驶鲁P*5***小型轿车沿省道254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72KM+100M温范庄路口时,与杨某驾驶的由西向东过马路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后,刘某驾驶的鲁P*5***小型轿车又与在路上停着的魏某驾驶的老年代步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损坏,杨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18年3月3日17时死亡。
事故原因分析:刘某驾驶机动车违法操作,未按规定让行,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过错及责任:刘某驾驶机动车违法操作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让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刘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魏某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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